一、《办法》目标任务
对我县农田水利设施进行维修、维护和管理,规范和加强我县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,提高运行质量和使用效益。
二、管护范围
机井、泵站、塘坝堰、小型集雨设施、输排水设施、渠系建筑物、高低压电力设施等农田水利设施。通过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的田间道路、农田林网等参照本办法执行。
三、管护模式
(一)承包、租赁管护。
(二)用水农户自主管护。按照“谁受益,谁管护”的原则,自行管护。
(三)农民用水协会管理。
四、资金筹集
县财政专项资金,群众、种粮大户自行筹集,农田水利设施承包、租赁经营收入,水价综合改革收取的部分水费,社会各界的捐助。
五、管护资金使用。乡镇(街区)设立专户,专账核算,专款专用。
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列入乡镇(街区)年终目标考核内容。因管护工作人员管理不当或失职、造成农田水利设施损毁,根据有关规定追责。对有意损坏农田水利设施、阻碍管护人员管理的,视情节轻重,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。